發布時間:2016-03-04 17:01:29 來源: 作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實施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電力事故,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電力監管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發電、輸電、供電、電力建設為主營業務并取得相關業務許可或按規定豁免電力業務許可的電力企業。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對電力企業的電力運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電力建設施工安全、電力工程質量安全、電力應急、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和電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電力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電力企業具體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電力企業是電力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該遵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完善電力安全生產條件,確保電力安全生產。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投訴和舉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該依法處理。
第二章 電力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電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電力企業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履行以下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基本職責:
(一)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制定并落實本單位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程;
(二)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電力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五)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風險預控體系,開展隱患排查及風險辨識、評估和監控工作,并對安全隱患和風險進行治理、管控;
(六)開展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七)開展電力安全生產培訓宣傳教育工作,負責以班組長、新工人、農民工為重點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
(八)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體系,準確、及時、完整報送電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電力應急管理體系,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制定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建設應急救援隊伍,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制度;
(十)按照規定報告電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對電力安全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 發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水電站大壩進行安全注冊,開展大壩安全定期檢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對燃煤發電廠貯灰場進行安全備案,開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評估工作。
第十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對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安全負全面管理責任,履行工程組織、協調和監督職責,并按照規定將電力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向當地派出機構備案,向相關電力工程質監機構進行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注冊申請。
第十一條 供電企業應當配合地方政府對電力用戶安全用電提供技術指導。
第三章 電力系統安全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應當共同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在電網互聯、發電機組并網過程中應嚴格履行安全責任,并在雙方的聯(并)網調度協議中具體明確,不得擅自聯(并)網和解網。
第十三條 各級電力調度機構是涉及電力系統安全的電力安全事故(事件)處置的指揮機構,發生電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電力系統安全的情況時,電力調度機構有權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相關電力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調度指令。
第十四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加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管理??茖W合理安排系統運行方式,開展電力系統安全分析評估,統籌協調電網安全和并網運行機組安全。
第十五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發電設備設施和輸變配電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和技術管理,強化電力監控系統(或設備)專業管理,完善電力系統調頻、調峰、調壓、調相、事故備用等性能,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需要。
第十六條 發電機組、風電場以及光伏電站等并入電網運行,應當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符合電網運行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制訂、完善和落實預防電網大面積停電的安全技術措施、反事故措施和應急預案,建立完善與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人民政府及電力用戶等的應急協調聯動機制。